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如何认定技术秘密侵权?谈“接触+相似”规则

时间:2012-05-07 14: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商业秘密侵权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作为 商业秘密侵权 之一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审理难度更是如此。就原告而言,由于侵权的隐秘性,首先碰到的是 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取证 难,其次直接带来的是法庭举证的困难,尤其是直接证据;对被告来说,出于种种考虑,或怕被认定 技术秘密侵权 ,或怕自己的技术信息被泄露,不愿在法庭上披露真实的信息。这些状况直接给法院带来审理上的困难:如何理解 技术秘密案件的侵权构成 ,法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个案中某方当事人的证据已达到优势的标准,而对该案是否构成 技术秘密侵权 做出判断,等等。探讨 技术秘密侵权认定的规则 ,是否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出路之一?

“接触+相似”: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

当原告拥有的技术可以被认定是技术秘密这一前提条件确定后,“接触+相似”就是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一般规则。此规则在实践中,大量被运用,并被证明是科学、有效和简便的,为及时、合法和公正地审理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提供了操作程序和判断准则。

所谓“接触+相似”规则,是指拥有技术秘密的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其技术秘密有“接触”,并且又证明被告使用的被控技术与其技术秘密“相似”,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排除此指控,一般情况下法院依据“接触+相似”规则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接触”是侵权的前提。被告只有“接触”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才能得到该秘密,可能使用之。所以,原告首先须证明被告接触了自己的技术秘密。通常这种接触的手段有: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手段。常见的诸如:被告非法挖走原告的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被告重金收买技术资料、原告的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带走技术秘密或到被告处就业或自己开设公司、 雇佣商业间谍 窃取原告的技术秘密等。由于上述手段和行为的隐秘性,尤其是商业间谍类的手段和行为,原告要明确证明被告采用何种方式、窃走了哪些技术资料或信息是有难度的。但原告起码须完成被告接触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原告的技术秘密。如无证据,通常情况无法推断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故无法进一步认定被告侵权。即无接触,怎么会用该技术。

“相似”是侵权的另一条件,指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技术秘密相似。此时,说明原、被告使用的是同一种技术。在被告“接触”了原告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如果原告又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其技术秘密相似,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如原告无法举证,则无法说明被告在使用该技术秘密,则不得认定被告侵权。

“接触+相似”是认定侵权的一般规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有“接触+相似”,但不一定能认定侵权;或虽无“接触”,或虽无“相似”,也不一定认定不是侵权。而要看原、被告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他相关的事实,或能借这些证据推定某些事实,最后做出侵权与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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